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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法之“法定許可”均缺乏付酬救濟保障機制和罰則

        更新時間:2021-11-19 15: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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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法之“法定許可”均缺乏付酬救濟保障機制和罰則,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是著作權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衡量一個國家著作權管理和保護水平的重要標志,與國家的文化發(fā)展知識產(chǎn)權強國和創(chuàng)新型國家建設的要求緊密相連,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

        著作權法之“法定許可”均缺乏付酬救濟保障機制和罰則

        從 1992 年著協(xié)成立開始,我國陸續(xù)成立了5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實證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為著作權人管理難以行使和難以控的部分權利,擴大作品傳播,提高作品傳播效率,促進產(chǎn)業(yè)發(fā)展,助著作權人維護合法權利,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降低社會交易成本和維權成本,繁榮社會主義文化藝術科學事業(yè),發(fā)揮著不可或缺作用。

        按照《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等規(guī)定,文著協(xié)、音著協(xié)、攝著協(xié)音集協(xié) 4 家集體管理組織承擔報刊轉載、教科書、錄音制品等“法定許可”著作權使用費的收取和轉付的法定職能。但是,數(shù)以千計的文摘類報刊或報刊的文摘類版面、教科書出版社并不認真履行以“法定許可”形式使用作品應該支付報酬的法定義務。據(jù)文著協(xié)統(tǒng)計,目前全國有1萬多家報刊社,向文著協(xié)支付轉載稿酬的報刊社已經(jīng)從最初的 200 多家下降到幾十家,不到全國報刊社總數(shù)的1%。向文著協(xié)支付教科書選文稿酬的出版社也僅有人民教育出版社、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等不到 20 家,不及全國出版社總數(shù)的3%。

        首先,很多報刊社、出版社根據(jù)《著作權法》的“法定許可”制度,大量使用他人作品,方便了自己,但從不公示使用情況,廣大權利入無法知曉、查詢自己的作品被報刊轉載和教科書選用的情況,知情權沒有得到根本保障,此時報刊社和教科書出版社以“法定許可”名義使用已發(fā)表作品的做法在程序上缺乏正當性

        其次,集體管理組織代表會員或受作者委托向其交涉追討“法定許可”報酬時,又從來都不是一帆風順的,有的甚至需要向版權行政管理機關舉報上訪,才能拿到微薄的報酬,廣大權利人的獲酬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再次,國家版權局和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公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和《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規(guī)定,報刊轉載稿酬標準為每千字100元,教科書選文的稿酬標準為每年每千字300 元。作者即使通過訴訟維護“法定許可”獲酬權,法院往往根據(jù)上述國家標準判決被告賠償了事,由于所獲賠償根本無法彌補維權成本,因此,很少有作者走訴訟途徑來維權,權利人的“法定許可”獲酬權幾乎就是“一紙空文”。

        最后,《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報刊社和出版社只有在找不到作者的情況下,才會把稿酬交由文著協(xié)等集體管理組織轉付給作者。報刊社和出版社是否向作者支付稿酬,集體管理組織沒有監(jiān)督權,法律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對拒不繳納轉載稿酬的報刊社、出版社沒有任何懲罰措施,也沒有任何監(jiān)管措施。廣大權利人對集體管理組織不滿意,認為集體管理組織被法律賦予了征收“法定許可”使用費的法定職能,但是無法為作者收取報刊轉載和教科書選文的稿酬,是典型的不作為。但是權利人不會考慮到出現(xiàn)這種情況的原因是,現(xiàn)行《著作權法》中的“法定許可”制度限制了權利人的許可權,而僅僅是對報刊社、出版社等使用者有利,根本沒有規(guī)定報刊社、出版社不繳納稿酬的懲罰措施,缺乏對權利人獲酬權的救濟保障機制。

        因此,現(xiàn)行《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法定許可”制度缺乏救濟保障機制,造成了權利人與使用者間的利益失衡,這可以說是現(xiàn)行《著作權法》的又一個“硬傷”。這種“硬傷”在2001年第一次修法時就存在,應該在這次修法時得到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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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簽: 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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