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糾紛之《商標法》新舊法條對比(四)





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企業(yè)字號、企業(yè)名稱簡稱或其他商業(yè)標識、人物姓名相同或者近似。該因素為判斷商標申請人是否具有惡意的重要考量因素。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商標法關于自行改變商標的規(guī)則。
2001年《商標法》
第44條
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一)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
(二)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
(三)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
(四)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的。
2013 年《商標法》
第45條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市委 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思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申請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并限期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三個月內做出維持注 冊商標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 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guī)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審查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后,應當恢復審查程序。
第48條
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第49條
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以上就是公司寶給大家整理的“商標糾紛之《商標法》新舊法條對比(四)”的相關內容,想要進行商標注冊、商標變更、商標轉讓的企業(yè)可以直接掃描下方二維碼咨詢我們。
相關推薦:
上一篇: 商標糾紛之《商標法》新舊法條對比(五)
下一篇: 商標糾紛之《商標法》新舊法條對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