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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注冊商標的撤銷(二)

        更新時間:2021-12-13 17: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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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過上篇文章,大家已經(jīng)了解了注冊商標的撤銷的相關規(guī)定,也知道了廚味加工廠與商標評審委員會、廚味公司商標撤銷復審行政糾紛案的基本案情與判決理由,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案件評析人是怎么對該案件進行詳細解析的,希望對大家了解商標法的原理有所幫助。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注冊商標的撤銷(二)

        (三)案件評析

        1.未改變復審商標顯著特征的商標標志的使用應認定有效

        《商標法》第49條第2款所規(guī)定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制度是為了督促商標權人對其注冊商標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真實、合法、規(guī)范、公開、有效地進行使用,從而發(fā)揮商標的實際效用,能夠使相關公眾基于注冊商標區(qū)分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不同市場主體,防止浪費商標資源,隨意侵占公共資源。由此,商標權人自行使用、許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違背商標權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認定屬于實際使用,即使在實際使用過程中的商標標識與核準注冊商標標識存在細微差別,但只要未改變其顯著特征的,相關公眾能夠識別為核準注冊商標的,可以視為注冊商標的使用。

        上述案例中,最高法院在通過對廚味加工廠提交的其與永益公司簽訂的“廚味真好用雞粉”購銷合同,與美林制罐廠簽訂的“廚味真好用雞粉”包裝儲的購銷合同,與友誠公司簽訂的“廚味真好用雞粉”包裝紙箱的《加工銷售清單》以及相關送貨單、發(fā)貨單、收據(jù)等證據(jù)進行綜合認定的基礎上,確認在案證據(jù)能夠證明廚味加工廠在復審期間在雞粉商品對“廚味chuwei及圖及“廚味及圖”標志進行了宣傳和使用,在味精、魚露商品對“廚味”商標進行了宣傳和使用。進而根據(jù)我國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因“廚味chuwei及圖”及“廚味及圖”標志其顯著識別部分均為文字“廚味”,故最終認定了復審商標于指定期限內在雞粉、味精、魚露商品上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2.如何認定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在案件裁判過程中,關于何為有效的商標使用應當使用綜合判定的標準,應當結合在案證據(jù)進行全面認定,可以從“真實、合法、規(guī)范、公開、有效等五個方面予以判定。

        所謂“真實”,系指訴爭商標的使用行為應出于商標權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且具有使用訴爭商標達到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來源作用的主觀意圖,而非僅為浪費商標資源、侵占公共資源、通過轉讓等手段謀取利益,為維持訴爭商標注冊而進行的使用,或者并非基于商標權人的意志進行的使用。

        所謂“合法”,系指訴爭商標在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上的使用,不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等強制性規(guī)定的要求,此中應當注意,所謂強制性規(guī)定一般應當限于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而不包括管理性強制性規(guī)定。

        所謂“規(guī)范”,系指訴爭商標在使用過程中一般應與其核準注冊的商標標志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一致。因為我國采取商標注冊制度,即通過法定程序注冊,使商標獲得專用權。專用權的本質要求商標權人根據(jù)其被核準注冊的商標標志和商品進行規(guī)范的使用,否則可能會對他人的合法權利造成侵害,而商標的使用恰恰為商標專用權的有效體現(xiàn)。同時商標權的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撤銷制度本身不是為了懲罰商標權人,而是為了鼓勵商標的使用。即便可以在一定限度內接受訴爭商標在實際使用中的細微改變,此種改變也應當確保在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能夠辨認出訴爭商標的顯著特征,從而有效督促訴爭商標權利人行使其商標專用權。然而應當在此指出,如果訴爭商標權利人實際使用的改變后的標志系直接指向了其自身的其他注冊商標,或者他人注冊商標的,則該使用行為可能并非對訴爭商標具有使用的意圖,也就無法形成與訴爭商標專用權的唯一對應關系。在此情況下,即使實際使用中訴爭商標的顯著特征能夠識別,也不能認為系對訴爭商標的使用。

        所謂“公開”,系指訴爭商標在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上進行使用,應當以相關公眾能夠明確知曉的方式進行,對于僅是為生產(chǎn)、銷售、宣傳等而進行的準備活動,一般不宜認定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公開使用。

        所謂“有效”,系指訴爭商標的實際使用行為能夠起到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而非僅對訴爭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其注冊商標享有相關權利的聲明等,這也與商標的基本功能相吻合。

        因此,可以根據(jù)上述因素逐一就是否構成“真實、合法、規(guī)范、公開有效”的商標使用進行認定,進而得出是否符合《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結論

        3在撤銷制度下如何判斷商標使用的具體商品類別

        我國采取商標注冊制,并不以在先使用作為獲準注冊的基本要件,然而商標的基本功能是為了使市場主體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過程中,通過以商標為商業(yè)符號的使用,實現(xiàn)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具體來源的認知,故此商標法通過規(guī)定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制度來鼓勵商標注冊人對其已注冊商標進行積極的使用。這也是商標注冊制所體現(xiàn)的基本規(guī)則。商標專用權的有效維持,應當以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即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指定期限內,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進行有效使用,才能確保其商標專用權不被依法撤銷。因此,在對復審商標是否能夠維持在其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上的專用權進行認定時,應當結合其實際使用行為所具體指向的商品或服務與復審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是否相同,從而作出判斷。若復審商標核定使用存在多個商品,并不要求商標專用權人必須具體在每個商品上均進行使用,只要商標專用權人能夠證明在其指定使用的某個商品上進行了真實、合法、規(guī)范公開、有效的使用,在與該商品類似的商品上亦可以維持商標專用權的有效此種制度的考量是為了避免過分加重商標專用權人的使用負擔,并且亦是對當前商品流通領域中諸多具體商品存在組合銷售的考量。然而,對類似商品的認定,應當嚴格按照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chǎn)部門、消費渠道和消費群體進行判斷,更多地從商品物理的客觀屬性進行認定,而不能將存在密切銷售關系的所謂“關聯(lián)商品”納入到制度項下的“類似商品”中。

        因為在三年不使用撤銷制度下去考量“類似商品”,是從鼓勵商標專用權人積極使用的目的出發(fā),并非以商標禁用權的視角,從考慮造成商品或者服務來源混淆的目的進行分析,故不同制度下基于法律價值歸宿點的差異,應當予以區(q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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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簽: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 注冊商標的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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