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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債權人的撤銷權相關解讀與應用場景及案例

        更新時間:2021-12-13 17: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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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本文公司寶小編收集了債權人的撤銷權相關解讀與應用場景及案例與大家分享學習。

        債權人的撤銷權,債權人撤銷權的應用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一、債權人的撤銷權解讀

        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實施減少其財產而危害債權人債權的處分行為時,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的權利。如乙欠甲10萬元,到期未還。乙無其他財產,但丙欠乙10萬元,亦到期。此后,己對丙發(fā)出通知,免除丙之債務,此時,甲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乙放棄債權的行為。

        撒銷權的構成要件包括兩個方面:

        (1)客觀方面,債務人實施了危害債權人債權的積極行為。該行為具有如下特點:其一,是處分財產的法律行為;其二,已經發(fā)生了法律效力;其三,該行為已經或者將要危害債權人的債權。該危害債權的行為主要有三種表現(xiàn)形式: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2)主觀方面,債務人在實施危害債權行為時主觀上具有惡意。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時推定其具有主觀上的惡意。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時,不僅要求證明債務人的惡意,還要求證明受讓人的惡意。兩者是否具有惡意一般通過其是否知曉轉讓財產的價格屬于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來判斷。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撤銷權的行使應當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度。根據過錯責任原則,對于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出的差旅費、律師代理費等必要費用,應當由債務人承擔;如果第三人有過錯的,也應當適當分擔。債務人的行為被撤銷后,該行為自始無效,第三人應當向債務人返還財產或者折價補償。

        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guī)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二、債權人撤銷權的應用

        1.債權人能否起訴撤銷債務人拒絕受領某種利益的行為?

        《合同法》第74條規(guī)定的撤銷行為包括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和有償?shù)蛢r轉讓財產三種。對債務人拒絕受領某種利益,如放棄繼承、拒絕贈與等拒絕財產增加的行為,債權人是否有權申請撤銷這些行為,對此《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未作明確規(guī)定。審判實踐中,法院一般認為債權人無權申請撒銷債務人拒絕受領某種利盛的行為。原因在于:(1)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目的是恢復債務人減少了的責任財產,防止債務人逃避債務,實施減少責任財產、危害債權人利益的不正當行為,而不在于增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2)債權人在與債務人進行交易時,所承擔的商業(yè)風險是差于債務人原來的責任財產基礎,債務人拒絕受領的“增加財產”本來也不屬于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范圍,債務人拒絕受領增加的財產并未減少其責任財產、危及債權人利益。

        2.債權人在撤銷權訴訟中勝訴的,其能否對撤銷的財產或利益優(yōu)先受償?

        撤銷權屬于債的保全制度的范疇,其實質在于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以保全全體債權人的利益,并不具有優(yōu)先受償性。

        撤銷的財產應當歸屬于全體債權人,各個債權人對這些財產有權平等受償;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對因撤銷債務人的行為而返還紛債務人的財產請求直接受償?shù)?,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但債權人有權通過另案起訴債務人行使給付請求權,并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勝訴判決以實現(xiàn)其債權。此外,如果已有其他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撤銷之訴或給付之訴并勝訴、進入執(zhí)行程序的,應當將撤銷的財產在這些債權人之間按照債權比例分配。

        3.撤銷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撒銷權訴訟中,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存在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等損害債權人債權的行為,債務人以與第三人存在債權債務抵銷為由抗辯的,債務人應承擔第三人對其享有債權的證據和債權債務抵銷的證據。

        4.如何判斷債務人的行為屬于“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對于《合同法》第74條規(guī)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shù)匾话憬洜I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

        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shù)刂笇r或者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參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guī)定予以撤銷。

        三、【以案說法 債權人的撤銷權】

        劉某欠張某10萬元債務,到期拒不歸還。劉某為逃避對張某的欠款,將其僅有的價值8萬元的汽車贈與其弟弟劉小某。張某得知后,要求撤銷劉某的贈與行為。在本案中,劉某作為債務人,其無償轉讓其財產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張某有權撤銷該贈與行為。但張某必須通過法院撤銷劉某的贈與行為,而不能自行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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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簽: 債權人的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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