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外著作權法之侵害錄音錄像制品制作者權利的認定案例(二)





我國對于著作權的保護是越來越嚴格和重視了,畢竟之前因為著作權侵權的事件太多了,所以我們就需要對這方面有一定的了解。下面就讓公司寶小編對中外著作權法之侵害錄音錄像制品制作者權利的認定案例(二)進行一定的介紹,希望能為你解疑答惑。
一、中外著作權法之侵害錄音錄像制品制作者權利的認定案例(二)
唱金公司針對天寶光碟公司的上訴答辯如下:第一、發(fā)行權法獲得經(jīng)濟利益或實現(xiàn)其他權益為目的,只要上訴人的行為影響了權利人目的的實現(xiàn)、就構成侵權。第二?!朵浺翡浵裰破窂椭莆袝穬H是出版單位和上訴人之間的約定、承擔責任與否短當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上訴人與光碟發(fā)行單位地址相同、法定代表人相同,由此可以得出上訴人與其他侵權人具有主觀上的共同故意。所以上訴人應當與其他侵權人連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綜上所述,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審被告河北省梆子劇院陳述如下答辯意見:第一、河北電視臺原判。
總編室與劇院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河北電視臺作為涉案劇目音像制品的制作者,將其許可河北省梆子劇院使用,劇院又授權唱金公司使用。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第二,河北省梆子劇院作為相關劇目的全民所有制演出單位、組織、排練演出、體現(xiàn)的是劇院的整體意志,其民事責任由劇院承擔,劇院享有表演者權,有權許可唱金公司復制、發(fā)行錄有其表演的音像制品。綜上,河北省梆子劇院未授權上訴人復制、發(fā)行涉案的河北梆子劇目,不存在侵權行為,原審法院關于劇院的責任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
原審被告音像人公司未提交書面陳述意見,其于庭審中陳述其已在終審過程中,各方當事人對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均予認可。停止銷售涉案音像制品。
文聯(lián)音像出版社、天寶文化公司提出雙方發(fā)行的《蝴蝶杯》(上下部)版本不同,但其于庭審中認可二者是同一次錄制的同一場演出,只是出版時進行了編輯和取舍。同時,河北電視臺出具證明,表示其認可其總編室與河北省梆子劇院簽訂的協(xié)議。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文聯(lián)音像出版社出版、天寶文化公司發(fā)行的【法院判決】
《蝴蝶杯》(上下部)與唱金公司發(fā)行的錄像制品系來源于同一次錄制過程,侵犯了唱金公司的權利。其二者關于唱金公司對《蝴蝶杯》
(上下部)未敢得完整授權、其未侵權的上訴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關于《陳三兩)《雙錯遺恨《清風亭》和《血染雙梅》劇日、明金公司發(fā)行的版本與文聯(lián)音像出版社、天寶文化公司出版、發(fā)行的版本不同,并非來自于同一個錄像過程。原審判決僅以文聯(lián)音像出版社、天寶文化公司未獲得完整授權為由即認定其侵犯唱金公司的錄像制品獨家發(fā)行權,判決理由不當。予以糾正。但是。由于唱金公司相關劇目享有獨家出版、發(fā)行錄像制品的權利。所以文聯(lián)音像出版社、天寶文化公司同樣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原審判決雖然理由不當,但其結論正確,予以維持。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天寶光碟公司未盡注意義務,其與文聯(lián)音像出版社簽訂的《錄音錄像制品復制委托書》中關于責任承擔的約定不能對抗權利受侵犯的第三人。天寶光碟公司關于《音像制品管理條例》中規(guī)定的注意義務過高、復制委托書不僅僅是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等上訴理由缺乏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對于原審判決賠償數(shù)額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30萬元的賠償數(shù)額并無明顯不當,對文聯(lián)音像出版社、天寶文化公司、天寶光碟公司此項上訴理由,亦不予支持。
綜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判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1)項之規(guī)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9260元,由唱金公司負擔3087元(已交納)、文聯(lián)音像出版社、天寶文化公司、天寶光碟公司共同負擔6173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文聯(lián)音像出版社、天寶文化公司、天寶光碟公司共同負擔(已交納)。
一、本案中涉及的著作權及鄰接權內容及相關權利人
本案中,對涉案劇目出版發(fā)行音像制品,主要涉及以下著作權及部接權內容及相關權利人:(1)涉案劇目屬戲曲,因此,其曲(唱腔)作者、詞作者對劇目的曲、詞享有著作權,包括發(fā)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fā)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如果劇目是傳統(tǒng)劇目(保護期未過)。其詞曲作者已無從考證,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作者身份確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繼承人行使著作權。此外,根據(jù)我國《著作權法》第12條、第13條之規(guī)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chǎn)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兩人以上合作創(chuàng)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chuàng)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2)涉案劇目的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表演者權。這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許可他人從現(xiàn)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xiàn)場表演,并獲得報酬;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許可他人復制、發(fā)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wǎng)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的權利。(3)《著作權法》第15條規(guī)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因此,涉案劇目的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fā)行、出租、通過信息網(wǎng)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上述三個方面的權利如已超過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保護期限,則他人使用該作品無須再征得作者、表演者及音像制作者同意并支付費用。
二、涉案劇目的權利歸屬問題
《著作權法》第39條和第40條規(guī)定: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chǎn)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錄音錄像制作者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并支付報酬。具體到本案中體現(xiàn)于以下幾個方面:(1)取得目著作權人授權方面唱金公司取得了《蝴蝶杯》(上下部)等5個劇目音樂、劇本整理人的授權使用許可。(2)在取得表演者授權方面,由于涉案劇目由各自的演出單位組織,演出的演員都屬各演出組織單位的工作人員或為演出組織單位所聘請,故演出單位應為法律意義上的演出者,演出者權利也應為涉案劇目各自的演出單位所擁有。唱金公司與本案中涉案劇目的演出單位分別簽訂合同取得了這些單位演出的涉案劇目之音像制品專有出版、發(fā)行權利(3)在取得錄音錄像制作者授權方面,終審法院就上訴人提起上訴的5個劇目對文聯(lián)音像出版社、天寶文化公司出版發(fā)行的版本和唱金公司出版發(fā)行的版本進行了重新確認。其中,《蝴蝶杯》(上下部)與唱金公司發(fā)行的錄像制品系來源于同一次錄制過程,文聯(lián)音像出版社、天寶文化公司出版發(fā)行的錄像制品只是進行了不同的編輯和取舍。關于《陳三兩》、《雙錯遺恨》、《清風亭》和《血染雙梅》4個劇目,唱金公司發(fā)行的版本與文聯(lián)音像出版社、天寶文化公司出版發(fā)行的雖是同一演出單位演出的同一劇目,但版本不同,并非來自于同一個錄像過程。在涉案劇目中,《蝴蝶杯》(上下部)、《陳三兩》為河北電視臺錄制。2006年1月4日,河北電視臺總編室與河北省梆子劇院的協(xié)議中確認,河北電視臺錄制河北省梆子劇院演出的河北梆子的表演者權為河北省梆子劇院所有,河北電視臺作為音像制品制作者,不得將其錄制的河北省梆子劇院的演出劇目授權第三方復制
出版、發(fā)行音像制品:并將復制、出版、發(fā)行該音像制品的專有使用權授于河北省梆子鵬院期于河北電視臺總編室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這份合同存在主體瑕疵,效力待定,但之后河北電視臺出具證麗、表示認可其總編室與河北省梆子刷院簽訂的協(xié)議、故該合同發(fā)生效力。河北省梆子劇院取得了由其演出,河北電視臺錄制的《蝴蝶杯(上下部)(陳三兩部劇目的獨家復制、版、發(fā)行權。
?。玻埃埃赌辏保苍拢比?,唱金公司與河北省柳子劇院簽訂協(xié)議,取得了出版、發(fā)行該院演出的《雙錯遺恨》、《打金磚》、《三打陶三春》、(蝴蝶杯》(上下部)、《陳三兩》等劇目音像制品的專有使用權河北省梆子劇院并為其出具了授權書。涉案劇目中,《血染雙梅》的制片者和表演單位均為保定市河北梆子劇團,根據(jù)其與唱金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唱金公司據(jù)此獲得了獨家出版、發(fā)行保定市河北梆子劇團錄制并表演的《血染雙梅》的錄像制品的權利。在這里。與唱金公司答訂授權合同的河北省梆子劇院和保定市河北梆子劇團不僅是作為演出者,還作為該版本戲劇音像制品的復制、出版、發(fā)行專有權利人或是其本身為錄音錄像制作者。唱金公司作為《雙錯遺恨》、《清風亭》的錄制者,享有對其作品的錄音錄像制作者權,但這種權利只限于其所制作的版本。唱金公司無法據(jù)此主張文聯(lián)音像出版社、天寶文化公司侵犯了其《雙錯遺恨》《清風亭》兩部作品的錄音錄像制作者權,也無法主張非其制作的劇目的錄音錄像制作者權。因此本案中在對唱金公司《陳三兩》、《雙錯遺恨》、《清風亭》和《血染雙梅》4個劇目的確權理由上,終審法院對原審法院的判決進行了糾正。
三、本案中主要演員授權行為的效力
我國《著作權法》第16條第1款規(guī)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chuàng)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2款的規(guī)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yè)務范圍內優(yōu)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jīng)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吨鳈喾▽嵤l例》第11條規(guī)定:《著作權法》第16條第1款關于職務作品的規(guī)定中的“工作任務是指公民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著作權法》第36條規(guī)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者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這也從一個方面體現(xiàn)出演出組織者應當履行演出者義務,同時享有演出者的相關權利
本案中,涉案劇目的主要演員都是各演出組織單位的工作人員或為演出組織單位所聘請、演出的費用及其他條件由演出單位提供,故表演者權應為演出單位暨演出的組織者所有。演員擅自授權他人使用其演出的劇目進行音像制品制作,屬無權處分的效力待定行為。由于本案中涉案劇目的演出單位已將演出劇目的獨家出版發(fā)行權授予唱金公司,所以,涉案劇目主要演員授權文聯(lián)音像出版社、天寶文化公司使用其演出的劇目進行音像制品出版發(fā)行的行為是沒有效力的。
四、唱金公司對上訴中涉及的5個劇目所享有的權利
本案中,《雙錯遺恨》《清風亭》為唱金公司錄制。根據(jù)我國《著作權法》第41條規(guī)定: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fā)行、出租、通過信息網(wǎng)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被許可人復制、發(fā)行、通過信息網(wǎng)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
唱金公司獲得了上訴中涉案劇目著作權人的使用授權,同時通過簽訂協(xié)議的方式獲得了演出者對其演出的涉案劇目以音像制品形式進行出版發(fā)行的專有授權,同時也取得了相關錄音錄像制作者的授權?!吨鳈喾▽嵤l例》第23條規(guī)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該條例第24條還規(guī)定:《著作權法》第24條規(guī)定的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由此可見。唱金公司具備取得涉案劇目專有使用權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對上訴中涉案廁目所獲得的權利是完整的。
五、音像復制單位與出版發(fā)行單位之間關于作品內容及版權關系的免責條款的效力
我國相關法律對于作品的復制者的義務作出了規(guī)定?!吨鳈喾ā返冢担矖l規(guī)定: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復制品的發(fā)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fā)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兑粝裰破饭芾項l例》第23條規(guī)定:音像復制單位接受委托復制音像制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與委托的出版單位訂立復制委托合同;驗證委托的出版單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及其蓋章的音像制品復制委托書及著作權人的授權書;接受委托復制的音像制品屬于非賣品的,應當驗證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fā)并由委托單位蓋章的音像制品復制委托書。根據(jù)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的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因此,本案中音像復制單位天寶光碟公司僅驗證了涉案劇目主要演員的授權,顯然未能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故其與文聯(lián)音像出版社簽訂的《錄音錄像制品復制委托書》關于責任承擔的約定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只具有解決合同雙方當事人爭議的證據(jù)效力。
六、侵權賠償額度的確定
《著作權法》第46條和第48條規(guī)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jù)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合同法》第7條、第52條之規(guī)定。
責任…(六)未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經(jīng)電影作品和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十)未經(jīng)表演者許可,從現(xiàn)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xiàn)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十-)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薄扒址钢鳈嗷蛘吲c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shù)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在上訴中,文聯(lián)音像出版社、天寶文化公司、天寶光碟公司提出原審判決其賠償唱金公司30萬元的數(shù)額過高。但因唱金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實際損失,文聯(lián)音像出版社等也沒有舉證證明其出版、發(fā)行涉案劇目光盤所獲利潤,在此基礎上,考慮到本案涉及5個劇目、雙方光盤發(fā)行時間、侵權行為的性質等因素,并考慮到唱金公司為此支出的合理費用,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審法院判決中確定的30萬元賠償數(shù)額。
七、本案的典型意義及相關問題探討
本案是一個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涉及侵害音像制作者權利的典型案件,因此,本案的審理及判決對于其他類似案件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本案的案情也比較復雜,既涉及著作權領域,也涉及與其密切相關的鄰接權領域。
音像制品復制、出版、發(fā)行權利的完整取得不僅需要獲得音像制品內容著作權人的許可,還需要獲得演出者和錄音錄像者的授權。就本案來說,唱金公司只有完整取得河北省梆子劇院等單位演出的
《蝴蝶杯)(上下部)、《陳三兩》、《雙錯遺恨》、《清風亭》、《血染雙物》、《打金磚》《三打陶三春》、《春草闖堂》等8個劇目的專有出版和發(fā)行權,才能排除他人復制、出版、發(fā)行上述8個劇目的權利。一審中,法院認為唱金公司未取得《打金磚》《三打陶三春》《春草闖堂》完整授權而未支持唱金公司訴稱文聯(lián)音像出版社、天寶文化公司及天寶光碟公司侵犯其出版、發(fā)行該3個劇目專有權利的主張。但因唱金公司未在終審中對此提出上訴,故本案終審的爭議焦點即在于唱金公司對《蝴蝶杯》(上下部)、《陳三兩》、《雙錯遺恨》、《清風亭》、《血染雙梅》等5部劇目享有何種權利及文聯(lián)音像出版社、天寶文化公司及天寶光碟公司等是否侵犯其權利并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就筆者看來,不僅終審中最高人民法院重新認定的5個劇目的權利爭議問題值得仔細研究,而且因上訴人未提出上訴故沒有進行重新認定的《打金磚》《三打陶三春》《春草闖堂》3個劇目的權利歸屬問題,也具有進一步探討的價值。
根據(jù)唱金公司與河北省梆子劇院、石家莊市河北梆子劇團、保定市河北梆子劇團、衡水市河北梆子劇團等單位簽訂的合同,唱金公司擁有對上述各表演單位演出的《蝴蝶杯》(上下部)等8個劇目出版、發(fā)行音像制品的專有權利。這其中當然包括《打金磚》、《三打陶三春》《春草闖堂》3個劇目。這就意味著,在這些合同存續(xù)期內,排除了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未經(jīng)唱金公司許可出版、發(fā)行這3個劇目的權利。因此,筆者認為,雖然唱金公司未完整取得上述3個劇目劇本文字及音樂整理人授權或未獲得音像制品制作者授權,依然具有對抗他人擅自出版、發(fā)行與唱金公司簽訂了合同的上述演出單位在合同中已將出版、發(fā)行專有權利授予唱金公司的劇目的權利。但因唱金公司未就此提起上訴,故最高人民法院也未就此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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