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犯商標權行為之反向假冒行為以及幫助他人侵權行為





侵犯商標權益的行為有很多種,其中比較常見的有反向假冒行為以及幫助他人侵權行為,那么在商標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對于這兩類常見侵犯商標權行為是如何進行規(guī)定的呢?下面和公司寶小編一起來詳細了解下吧!
一、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
這種行為就是所謂的反向假冒行為,是"楓葉"案提出的問題,最終被2001年《商標法》所吸收。2013年《商標法》修訂時該條未做變動。正如本書前文所述,這種行為的性質(zhì)到底如何,至今我國學術界也還存在著不同意見。
二、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該條規(guī)定最早出現(xiàn)于1988年《商標法實施細則》,在2013年《商標法》修訂之前,該條內(nèi)容一直規(guī)定在《商標法實施細則》或者《商標法實施條例》中,2013年《商標法》第三次修訂將其吸收進《商標法》中。根據(jù)2014年《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這里的便利條件包括倉儲、運輸、郵寄、印制、隱匿、經(jīng)營場所、網(wǎng)絡商品交易平臺等。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行為本質(zhì)上是侵犯商標權行為的幫助行為,在民法上屬于幫助侵權行為,幫助侵權行為在主觀方面顯然應該是故意,過失不構成該項侵犯商標權的行為。主觀上必須為故意,即明知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仍然提供便利條件。如果是因過失而未能得知為侵犯商標權行為而提供便利的,則不構成這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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