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權法之集體管理或可破解網絡免費轉載難題





著作權法之集體管理或可破解網絡免費轉載難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了八種“合理使用”的情形,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第八條和第九條規(guī)定了兩種“網絡法定許可”,也有“避風港”原則,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著作權法的相關內容。
除此而外,報網之間不能隨便轉載。實踐中,有些報網之間有合作協議,通過置換、互換付費等形式,使用對方資源。但是,大多數報網之間沒有協議,也未取得對方授權,造成大量的報網之間免費轉載。報網之間互相抱怨造成目前這種狀況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報紙和網絡媒體的版權意識淡薄,法律制度落后。從中國網絡發(fā)展20年的實踐來看,報網之周轉裁、發(fā)作品片段、小的文字作品,已經非普遍(除州聲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大家都在違法,全民都在侵權”。如梁嚴落按照著作權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進而追究每個人、每家報網的虔權責任,這是不現實的。根據文著協多年的調查.無論是傳統(tǒng)按社,還是網絡新媒體,大家關注的不是“許可權”而是獲得報酬權,儀及署名權、標明作者、作品名稱和出處等權利。為此文著協經過調研和問卷后曾經向國家版權局和國務院法制辦提出了格“傳統(tǒng)媒體與數字網絡之間轉載作品片段、短小的文字作品”納入“法定許可”范疇的建議。
有鑒于此如何解決報網之間免費無序轉載亂象?如何規(guī)范報網轉載秩序,維護各自的利益?筆者認為,由文著協出面與中國報業(yè)協會、中國產業(yè)報協會、中國晚報協會、中國報紙副刊研究會、財經媒體俱樂部、中國記協等行業(yè)協會或群團組織,共同協商制定報網轉載規(guī)范和轉載付酬標準,是解決這一亂象的現實選擇。報網之間免費、無序轉載不是法治社會的特征。大家都在渾水摸魚,各自都是受害者。
2012年6月,包括新華社、美聯社、英國廣播公司、紐約時報公司、俄塔社、共同社、新聞集團、湯森路透、半島電視臺和時代華納廣播集團在內的世界主要媒體,達成了《世界媒體峰會與媒體成果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公約》。這是世界主要媒體發(fā)出的加強媒體成果知識產權保護的自律性國際公約。
公約所倡導的保護署名權、修改權、復制權等知識產權,引用他人的媒體成果時指明來源,尊重媒體成果的完整權,不對其進行歪曲和篡改,就是著作權范疇。公約還呼吁“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加強與媒體成果相關的知識產權立法和執(zhí)法,保護媒體成果原創(chuàng)者的正當權益。加強對媒體成果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議題的關注,在喚起社會公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方面做出努力”。這一公的對國內媒體也具有重要的先導作用。面對數字化與信息化帶來的挑戰(zhàn)與機遇,傳統(tǒng)報業(yè)要張版權資產的保護和版權資源的開發(fā)利用提升其運用、第三次修訂工作,實現新環(huán)境下的跨越與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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