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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十大商標事件


          一、“解百納”之爭重回商評委

          今年6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高院)對被冠以“中國葡萄酒行業知識產權第一案”的“解百納”商標行政訴訟案作出了終審判決。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中糧公司等企業的上訴請求,判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就第1748888號“解百納”商標爭議重新作出裁定。

          2001年5月,煙臺張裕集團有限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提出“解百納”商標的注冊申請,商標局于2002年4月予以核準注冊,指定使用商品包括葡萄酒、白蘭地、燒酒等。但該商標獲準注冊后引起了中糧公司等葡萄酒廠家的反對,2002年7月10日,商標局對該注冊商標予以撤銷。與此同時,中糧公司等幾家葡萄酒生產企業也以“解百納”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稱為由聯合向商評委提交撤銷注冊申請,要求撤銷“解百納”商標。

          針對商標局作出的撤銷決定,張裕公司向商評委提出復審請求。2008年5月26日,商評委分別作出了撤銷商標局第187號決定的商評字(2008)第05143號決定和駁回中糧公司等單位撤銷請求的商評字(2008)第05115號商標爭議裁定書,維持張裕公司在第33類酒(飲料)等商品上第1748888號“解百納”商標的注冊。

          由于不服商評委的裁定,2008年6月,中糧公司等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商評委撤銷此前作出的相關裁定。北京一中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了一審判決,要求商評委就“解百納”商標爭議案重新作出裁定。隨后,中糧公司等原告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

          2010年6月17日,北京高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判定商評委就第1748888號解百納商標爭議做出的裁定程序合法,但由于雙方當事人均提交了大量新證據,要求商評委基于上述證據重新作出裁定。

          無論是我國葡萄酒市場這塊蛋糕,還是商標與通用名稱這對老冤家,“解百納”之爭都有足夠的焦點吸引我們的眼球。目前看來,重回商評委的結局又將這一系列的謎題留到明年揭曉。

          二、北京高院再審“稻花香”

          2010年12月9日,北京高院作出裁定,該院將就“稻花香”商標爭議糾紛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再審期間,該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的(2009)高行終字第1172號行政判決將中止執行。

          2002年10月15日,湖北稻花香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北稻花香)以義烏市稻花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義烏稻花香)注冊用于“方便米線、八寶飯”的“稻花香DAOHUAXIANG”商標與其注冊用于“醬油、醋”的“稻花香”商標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向商評委提出撤銷該商標的爭議申請。

          2008年12月22日,商評委認定兩件商標使用的商品未構成類似商品,裁定義烏稻花香的“稻花香DAOHUAXIANG”商標予以維持注冊。

          湖北稻花香不服商評委作出的裁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2009年5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維持商評委裁定結果。

          湖北稻花香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2009年11月19日,北京高院作出(2009)高行終字第1172號行政判決書,認定兩家公司的兩件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關聯程度很高,容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或誤認,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以及商評委第30068號裁定,判令商評委對本案爭議重新作出裁定。

          商評委及義烏稻花香收到北京高院判決后,隨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要求再審。

          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商評委及義烏稻花香的再審申請,并要求北京高院對本案進行復查。

          據悉,義烏稻花香于2009年4月已經對湖北稻花香在醬油、醋、豆制品商品上注冊的“稻花香”商標以“3年不使用為由”提出撤銷申請。而據義烏稻花香有關負責人介紹,他們在依法查閱湖北稻花香提供的使用證據時,發現湖北稻花香所提供的證明材料涉嫌偽造,并將此在北京高院對上述案件復查過程中遞交給北京高院有關部門。

          經過對該案件的復查,北京高院作出上述裁定。

          如何認定類似商品,對一件商標的存亡、一家企業的發展都至關重要,甚至對一個行業都將產生影響。

          三、兩個“濰柴”冤家難聚首

          “濰柴”系列案可稱之為2010年最有影響力的商標案件之一,其影響的范圍亦逐漸由山東省內滲透至全國。

          涉案的兩家“濰柴”――濰柴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濰柴控股)和山東濰柴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濰柴工貿)最早對簿公堂是在2009年底,濰柴控股以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將濰柴工貿列為第二被告訴至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濰坊中院)。濰柴工貿則向濰坊中院提出反訴,請求該院認定濰柴控股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并判令其停止使用含有“濰柴”字樣的企業字號。

          今年5月17日,商評委就濰柴工貿此前申請的兩件“濰柴”商標作出異議復審裁定,兩件“濰柴”商標均被裁定予以核準注冊。濰柴控股和濰柴工貿的“濰柴”商標之爭也隨即展開。

          10月13日,兩起“濰柴”商標行政案開庭。11月18日,北京一中院就兩案分別作出一審判決。在法院的“潤滑油、發動機油與柴油機屬于類似商品”認定下,商評委此前的裁定被判決撤銷,并需就兩案重作裁定。

          12月7日,隨著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一紙裁定,兩家“濰柴”在山東省內的糾紛就此了結。此前,濰坊中院一審判決,濰柴工貿停止使用“濰柴”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使用“濰柴”、“WEICHAI”商標,賠償濰柴控股經濟損失50萬元,并駁回了濰柴工貿的反訴請求。濰柴工貿上訴后,卻并未出庭參加庭審,最終該案被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按照撤訴處理。濰坊中院的一審判決成為該案最終判決。

          兩家“濰柴”,同處魯地,對于使用“濰柴”商標或者字號都有自己的理由和歷史背景,是否使用之初就存在侵權的主觀故意?現時確實難以追溯。不論最終結果如何,希望兩家企業都能發展得更好!

          四、倆“奧普”互訴侵權

          2009年10月,第1737521號“aopu奧普”商標權益人以杭州奧普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奧普公司)越權將“奧普”字樣標注在金屬天花板產品上,涉嫌侵犯“aopu奧普”商標專用權為由,向上海、安徽、南京等地工商局進行投訴。

          2009年11月,杭州奧普公司以侵犯第11類“奧普”商標專用權為由,對浙江凌普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凌普公司)經銷“奧普集成吊頂”的行為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投訴,并對第1737521號“奧普”商標提出爭議撤銷申請,要求認定該公司擁有的第1187759號“奧普”商標為馳名商標。

          2010年8月,浙江凌普公司以侵犯“aopu奧普”注冊商標權為由,將杭州奧普公司的經銷商杭州奧普衛廚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在金屬吊頂上使用“aopu奧普”商標,停止在經營場所、網站及其他相關媒體上進行的有關“奧普浴頂”的廣告宣傳,賠償其經濟損失500萬元。

          據悉,這一系列案件的背后是雙方當事企業集成吊頂產品品牌同為“奧普”,并均宣稱擁有相應注冊商標專用權。浙江凌普公司是第6類“aopu奧普”注冊商標實際使用人,該公司使用的“aopu奧普”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金屬建筑材料、五金器具等;而杭州奧普公司在第11類擁有“奧普”注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為熱氣淋浴裝置、浴用加熱器等。

          業內人士指出,此場紛爭實質在于新型的“集成吊頂”商品,應歸屬于浙江凌普公司的第6類“奧普”商標保護范疇,還是應該歸屬于杭州奧普公司的第11類“奧普”商標保護范疇。按照我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不能擅自或任意擴大到其他的商品或服務。在雙方均擁有注冊商標的情況下,如何對雙方的權利做出界定是本爭議的關鍵問題。

          目前,商標局在審查商標注冊工作中使用的《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中沒有專屬于“集成吊頂”的商品類別。但在現實生產與流通領域,“集成吊頂”作為一種商品存在已有數年歷史?;蛟S這種商品歸類不明所引發的商標糾紛將還會出現。

          五、洽洽德國討商標

          安徽省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洽洽公司)的“洽洽”商標在國內堅果炒貨食品行業已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在該公司“洽洽”系列產品欲進入德國市場時,卻發現其“洽洽”商標已被德國歐凱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歐凱公司)于2005年1月在德國進行了注冊。

          據了解,歐凱公司在德國注冊的商標為“洽洽”圖文與“Chacheer”文字的組合,分別申請使用于第29類的炒貨、干果等商品,第30類的咖啡、茶等商品以及第35類的廣告、門牌等服務上,注冊號為第30501060號,有效期截至2015年1月31日。

          2009年11月,洽洽公司正式向歐凱公司發送律師函,要求其在德國商標專利局更改商標注冊,將“洽洽”商標無條件歸還。2009年11月25日,歐凱公司回函稱,其可以以1.8萬歐元的價格將“洽洽”商標出讓給洽洽公司。

          2010年1月,洽洽公司以歐凱公司惡意注冊“洽洽”商標,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正式向德國慕尼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并請求德國法院判令歐凱公司注銷其非法搶注的“洽洽”商標,維護中國馳名商標“洽洽”的合法權益。2月25日,德國慕尼黑地方法院受理了該案,并決定該案于4月27日開庭進行審理。3月15日,歐凱公司委托律師向德國慕尼黑地方法院提交答辯書,提出其確實代理過洽洽公司的產品,但該商品上并沒有“Chacheer”文字和“飛天”圖形商標,只有“洽洽”的圓形圖標,所以該公司并不知道洽洽公司還有“Chacheer”文字和“飛天”圖形商標;德國民事訴訟法對此類案件的時效規定是6個月,歐凱公司早已于2005年9月獲得了上述商標的注冊,洽洽公司的起訴明顯超過了6個月期限,不應被受理。此外,歐凱公司還根據德國民事訴訟法中的訴前保障措施,稱為保障其在該案中的訴訟權益,洽洽公司在該案中作為外國當事人,應交納一定的保證金。洽洽公司隨后向慕尼黑地方法院匯去了1.75萬歐元的訴訟保證金。案件開庭日期因此由4月27日推遲至8月31日。

          據悉,“飛天”圖形商標系此次雙方系爭的焦點之一。在庭審過程中,德國慕尼黑地方法院該案主審法官曾有意主張當事人進行調解,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

          除洽洽外,歐凱公司還曾搶注了包括王致和在內的多家國內知名企業商標。如今的社會,酒香也怕巷子深,想走出去,讓商標先行,準沒錯。

          六、iPad入華遭遇商標門

          2010年1月27日,iPad在美國正式亮相蘋果公司發布會。這個提供瀏覽互聯網、收發電子郵件、觀看電子書、播放音頻或視頻等服務的產品一經亮相,就在全球掀起了一股“iPad狂潮”,但這股風暴在中國卻演變成了一場商標風暴,知識產權成為制約iPad入華的首要問題。

          據了解,目前在國內享有第9類計算機、計算機周邊設備等商品上“IPAD”商標、“iPAD及圖”商標專用權的是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唯冠公司)。有報道稱,蘋果公司曾向唯冠公司提出想購買上述兩件商標的專用權,唯冠公司的開價為360萬美元。蘋果公司認為該價格過高,未能接受。

          今年5月,唯冠公司將上述兩件商標轉讓給了唯冠光電照明(深圳)有限公司。

          此后,唯冠公司申請破產。今年10月,唯冠公司的股東公司向媒體表示,其認為蘋果iPad平板電腦侵犯了唯冠公司的iPad電腦的商標權,要求蘋果公司立刻停止侵權行為。否則,該公司將推動包括中國銀行等在內的、唯冠公司的8家債權銀行聯手,共同要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查封蘋果公司的侵權產品。而這次,唯冠公司提出的要求是蘋果公司為此行為賠償100億元人民幣。

          目前,銀行方面已將商標轉讓叫停,同時將這兩件商標作為唯冠公司資產凍結,無論兩件商標最終是由唯冠公司繼續享有還是會被銀行拍賣易主,都成為了唯冠公司目前的“救命稻草”。

          直至目前,兩件商標轉讓價格從1000萬美元漲到4000萬美元。據相關人士分析,價格談不攏,是蘋果公司沒能在中國銷售前解決這一棘手問題的關鍵。iPad商標之爭最終可能也會選擇和解,唯冠公司雖然擁有商標權,但是并沒有太多的實際使用,商標只有通過使用才能體現價值,即使唯冠公司相關債權人把蘋果公司拉進訴訟,可能所得也有限。

          這個“蘋果”與眾不同。巨大的市場潛力和經濟利益,任誰都想“咬一口”。伴隨著蘋果iPad準備在華上市的契機,兩件商標成為了企業手中的“王牌”,肯定不會輕易撒手。但企業還應該認清一個事實,商標只有使用了才有價值。只是一個誘人的空殼,是沒有意義的。

          七、ABB與中聯由合作到反目

          截至2009年底,阿西亞?布朗?勃發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BB公司)與中聯知識產權調查中心(以下簡稱中聯)在商標代理方面有著十多年的合作。但看似牢固的合作關系卻在ABB公司訴中聯由“打假”變為“假打”,甚至“制假”后蕩然無存。

          ABB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中聯后,該案隨即引起知識產權業界的關注,特別是在華外企以及國內知識產權代理公司。受此案影響,中聯負責人李長旭隨即主動辭去其擔任的中國商務安全專業企業聯盟會長一職。

          據ABB公司起訴稱,該公司于2009年發現中聯未履行為其調查、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義務,反而出資建立專門生產假冒其“ABB”注冊商標產品的工廠,并由該工廠生產及銷售侵犯其知識產權的產品,再由中聯根據該工廠提供的購貨方和交貨信息對購貨方進行“打擊”,從而人為制造侵權案件,以向其收取調查和維權費用。起訴的同時,ABB公司要求中聯賠償其已經支付的調查維權費及經濟損失共計669萬元。

          ABB公司所述事宜,據法院后來查明,系中聯在國外的工作人員李某所為,李某對ABB公司實施的商標侵權行為完全系其個人行為,與中聯無關,應當由李某個人及其開辦的公司承擔法律責任。

          今年6月,根據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中聯未賠付ABB公司一分錢,相反從ABB公司處獲賠343萬余元。原來在ABB公司起訴中聯時,中聯也向法院提出反訴,稱ABB公司自2006年開始就一直拖欠中聯的代理服務費343萬余元。

          案件審結后,中聯稱以后將加強對員工行為的管理,ABB公司則猶豫是否進行上訴。該案背后,映射出的其實是國內知識產權服務行業的混亂現狀。服務機構越來越多,而蛋糕的大小卻沒有太多的變化。在華外企也應從該案中吸取教訓,很簡單的例子,同樣是代理服務費,10年前的2000美元可以等同于現在的2000美元嗎?

          八、“紅?!睌[脫“牛虻”之擾

          自2005年以來,我國多個省市市場中先后出現多種冠以“紅?!憋@著文字標識的鐵罐裝、塑料瓶裝飲料產品,如“紅牛維生素營養液”、“紅牛營養液飲料”、“紅牛維生素咖啡飲料”……持續近5年的不斷演化變形、超過150次的不正當競爭或商標侵權行政處罰裁定和司法判決之后,這些曾在我國諸多三四級城市商超貨架中緊緊跟隨正牌“紅?!标惲袛[放的“牛虻”終在今年9月26日捱到了山窮水盡的一天。

          這一日,經過北京市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判決、“紅?!贬槍f廷建第800816號“紅牛及圖”注冊商標提起的撤銷爭議行政訴訟案獲得兩級人民法院支持后,商評委“商評字(2008)第05523號重審第390號”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的做出,使山寨紅牛認為可以將自己庇護在“合法光環”下的、原商標注冊國際分類第30類非醫用營養液等商品上的第800816號“紅牛及圖”注冊商標喪失了法律效力。

          此前,對于眾多“牛虻”的存在,“紅?!痹谌珖鞯亻_展了諸多維權行動。同時因為第800816號“紅牛及圖”商標的存在,韋廷建亦曾向我國部分省份的市級人民法院針對“紅?!逼放铺岢錾虡饲謾嘀V,其認為“紅?!鄙a的維生素功能性飲料上使用“紅?!鄙虡松嫦忧址钙涞?00816號“紅牛及圖”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在所有這些案件中,并未有生效判決認定“紅?!贝嬖谇謾嗍聦?。

          事實表明“紅?!笔且患谌蚍秶鷥染幸欢ㄓ绊懥Φ娘嬃掀放?,但就是這樣一件具有高知名度的品牌仍要耗時5年才能得到應有的法律依據,徹底擺脫不法者的侵擾。那么對于一些綜合實力尚不如“紅?!钡钠放?,在它們應對類似問題時,是否需要更久的時間?

          九、立體商標顯著性之爭 

          2010年的商標事件中,3件立體商標的命運尤為引人關注。

          今年3月8日,商評委作出駁回復審決定,飲料巨頭可口可樂公司于2002年10月申請的第3330291號瓶型立體商標使用在第32類無酒精飲料等商品上,不具有區分產源的識別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不予核準注冊。第3330291號商標即為目前可口可樂公司出品的“芬達”飲料的瓶型。對于商評委的裁定,可口可樂公司認為該商標經過其持續多年推廣使用,已能與其他飲料瓶型相區別,而且與該公司建立了唯一、固定的對應關系,并且在與“芬達”商標的大量結合使用中,已具有顯著性。

          與可口可樂公司瓶型立體商標不同的是,雀巢產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雀巢公司)通過商標國際領土延伸注冊的第G650537號瓶型立體商標在我國取得注冊后,卻被開平味事達調味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味事達公司)提出撤銷該商標注冊申請。味事達公司的主要理由是,第G650537號商標作為國內調味品行業的常用包裝,缺乏顯著性,如果被雀巢公司獨占使用將損害整個調味品行業的利益。商評委7月19日作出裁定認為,第G650537號商標經雀巢公司長時間使用,具有作為商標的顯著性。

          知名巧克力生產商費列羅公司與雀巢公司遭遇有些類似,該公司第G783985號立體商標被開平市可味巧克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可味公司)申請撤銷。巧合的是,第G783985號此前欲在國內注冊時,即被商評委裁定缺乏顯著性,不能獲得注冊。2007年11月,北京一中院判決該商標作為費列羅巧克力特有的包裝已具有顯著性。該判例曾引發國內商標業界對立體商標注冊和保護標準的探討。之后,商評委重裁該案,第G783985號商標被核準注冊。此番可味公司提撤銷申請,理由還是第G783985號商標缺乏顯著性。但商評委此次認為該商標具有顯著性,可味公司理由未獲認可?!∽?001年商標法修改后引入對立體商標的保護至今,國內被核準注冊的立體商標屈指可數,目前在商標局可以查到的立體商標還包含部分領土延伸注冊的。這說明國內目前對于立體商標保護的準備還不是那么充分。立體商標注冊,顯著性很重要,標準也很重要。

          十、網店開啟實名制

          7月1日,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起草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一直處于爭議漩渦的“網店實名制”也正式由幕后走向前臺。

          《辦法》的出臺,對于制止網絡商標侵權及規范網絡購物市場作出了一定的規定和硬性制約。該《辦法》第十八、二十四條等同時明確,今后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和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均應尊重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不得有侵犯他人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發生。

          相關人士表示,《辦法》有效實施后,首先能預期經營者在網絡銷售中明目張膽假冒知名品牌商標、侵犯企業名稱權等現象可能會逐步減少;其次,由于實行了網店實名制,更便于確定直接侵權人進而追究其侵權責任,故起訴到法院的此類網絡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可能會增加;再次,一旦發生訴訟,無論從利于查清事實的角度,還是從責任分擔的角度,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商被列為共同被告的可能性依然很大,但如果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商嚴格按照《辦法》和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操作,被判決因故意輔助他人侵權而承擔侵權責任的可能性較??;最后,《辦法》和侵權責任法的同時實施,對權利人有效打擊網絡交易中侵犯其商標權、企業名稱權的行為都將發揮極為重要的作用。

          沒人上街不等于沒人逛街。網購的興起將人們帶入了一個購物新紀元,同時侵權現象頻現也給各大企業敲響了一記品牌保護警鐘。加大規范力度和管理,是保持網絡市場環境純潔的不二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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