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號簡化使用應注意 防止產生侵權 | |
原告黑龍江滿漢樓飲食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20日,經營范圍為:經營中餐,目前經營一家旗艦店以及六家門店,是涉案第1723698號 “滿漢樓”及圖組合注冊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第42類餐館、飯店,有效期限為2002年2月28日至2012年2月27日)的權利人。原告被黑龍江省食文化研究會評為2007年“黑龍江省十大知名餐飲文化企業”。 被告長樂市滿漢樓大酒店成立于2007年8月15日,為個人獨資企業,企業主是王虞光,經營范圍為:經營主食、熱菜、涼菜、燒烤。工商登記檔案表明:長樂市滿漢樓大酒店前身為長樂航城滿漢樓大酒店,組織形式為個體工商戶,業主是王虞光,經營范圍為餐飲,從2004年10月21日開始經營。 2007年10月24日,原告向長樂市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將在長樂市滿漢樓大酒店消費的事實以及發票、酒店環境所攝照片進行了公證。(2007)長證內證字第2458號公證書顯示:被告長樂市滿漢樓大酒店正門的樓上懸掛有“滿漢樓大酒店”招牌,在門口正中位置有“滿漢樓”牌匾。 原告起訴認為兩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要求兩被告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律師分析:《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币罁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本案中,被告長樂市滿漢樓大酒店將其企業名稱簡化為“滿漢樓大酒店”,并將簡化后的名稱在其酒店正門的樓上懸掛,應認為屬于飲食行業對企業名稱的適當簡化,并不構成突出使用,沒有侵犯上訴人的商標專用權。但被告又將企業名稱簡化為“滿漢樓”三個字,在其店門正中位置懸掛牌匾,則已超出企業名稱適當簡化的范圍,屬于將上訴人注冊商標相同的文字在相同的服務上突出使用的行為,應認定構成商標侵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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