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50萬 廣東兩燈飾企業商標侵權 | |
廣東省東莞市2家燈飾企業將其他企業生產的變壓器揭去標貼,換上私自印刷的另一家企業的商標,并將假冒的變壓器使用在其產品上銷售,以牟取非法利益。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6日判決2家燈飾企業構成商標侵權,連帶賠償被侵權方經濟損失5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東霖公司是一家生產變壓器等產品的企業,注冊了OR商標,燈飾加工企業穎暉電器廠、明暉公司均是其客戶。2006年7月,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穎暉電器廠查獲涉嫌侵權的OR商標標識109106件,有OR標識的變壓器463件、裝有OR標識的變壓器的臺燈5400盞。 東霖公司提供的一份DV錄像顯示,在一個掛有明暉公司名牌的工作車間內,一些工作人員將某品牌的變壓器標貼揭下,換成標有OR標識的標貼;另外還顯示了東霖公司向法庭提供的相關采購單和輔料入庫憑證的原件。 穎暉電器廠是香港穎暉公司開辦的三來一補企業,明暉公司和穎暉電器廠的廠房緊鄰,而香港穎暉公司也是明暉公司的投資者。 穎暉電器廠在庭審答辯中承認其曾有生產、銷售假冒東霖公司OR注冊商標的變壓器產品的行為。法院認為,穎暉電器廠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東霖公司OR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已構成侵權;依據東霖公司提供的錄像內容以及相關采購單、輔料入庫憑證,再結合明暉公司與穎暉電器廠的投資方相同、經營地址緊鄰等事實,在沒有反證的情況下,應認定明暉公司與穎暉電器廠存在共同的侵權故意,并實施共同的制造行為。 故此,法院判決穎暉電器廠、明暉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穎暉電器廠賠償東霖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其投資方香港穎暉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明暉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東莞中院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本案中法院以法定最高額50萬元判賠,主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一是侵權數量巨大,且已被工商部門查處過;二是以合理的市場價格及利潤計算,被告的侵權獲利已在50萬元以上;三是侵權產品是燈具變壓器,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較大隱患;四是被告的侵權產品主要出口歐美,對國貨聲譽也有一定負面影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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