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友”訴“有發” 是否侵權庭審辨真假 | |
2月24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商標侵權案。重慶有友實業有限公司起訴重慶香傳食品有限公司等生產銷售的“有發”牌泡椒鳳爪系列產品侵犯原告享有的“有友”商標許可使用權。
重慶有友實業有限公司起訴稱,原告 “有友”文字商標使用權核定使用在死家禽、泡菜、腌制蔬菜、精制堅果仁等商品上。經過多年辛苦經營,其生產銷售的“有友”牌泡鳳爪、泡椒雞翅、山椒豆干等系列產品積累了非常高的市場美譽度,并被評為重慶市著名商品、消費者信賴品牌等榮譽稱號。2010年以來,原告發現被告在全國27個城市和地區大量銷售與“有友”商標非常近似的“有發”牌泡椒鳳爪、泡椒鳳翅、泡椒泉水花生、泡椒木耳、泡椒竹筍等產品。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的“有發”商標與原告的“有友”商標字形非常近似,已經使銷售商和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了誤認,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標使用權,原告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涉嫌侵犯“有友”文字商標的侵權產品,銷毀產品及包裝袋,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0余萬元。 被告答辯稱,被告所使用的“有發”商標也是注冊商標,經核準使用在豬肉食品、泡菜、豆腐制品等商品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不應受理,應告知原告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故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當天的庭審經過緊張的舉證質證,雙方律師均就該案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發表了針鋒相對的辯論意見。(新聞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 楊麗霞 尚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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