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肥料上申請“吉百利”商標 吉百利英國公司提起訴訟 | |
“一般人都會知道,生產糖果的企業不會生產化肥,生產化肥的企業不會生產糖果”。第三人長沙高盛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答辯到。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原告吉百利英國有限公司訴被告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長沙高盛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商標行政糾紛案件。 庭審中,吉百利英國公司訴稱,吉百利英國公司在先注冊的具有極強顯著性、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吉百利”商標具有極高聲譽和知名度、影響力,應作為馳名商標受到應有的擴大保護。被異議商標“吉百利”明顯是復制原告已經在中國注冊的“吉百利”馳名商標,其指定使用在與原告不相類似的商品上,勢必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完全符合商標法十三條二款的情形,不應核準注冊。長沙高盛科技發展公司注冊申請被異議商標侵害了原告在先字號權,違反了商標法三十一條規定,應不予核準。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商評委的裁定。 商評委認可“吉百利”商標是馳名商標,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鄙淘u委認為在化肥上注冊“吉百利”商標,并不會讓公眾混淆吉百利英國公司和長沙高盛科技發展公司,在化肥上注冊此商標不會損害吉百利公司利益。 第三人長沙高盛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認為“吉百利”是不是馳名商標與本案關系不到,因為糖果領域和化肥企業沒有相關利益,吉百利糖果主要在超市銷售,面對的消費群體主要是城市居民,高盛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生產的化肥,面對群體是農民,市場在農村,在化肥上注冊“吉百利”不會誤導公眾,不會使英國吉百利公司受到利益損害。 (新聞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 楊清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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