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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頭孢西林”商標戰渝企獲勝


                歷時三年半,經行政裁決、法院判決,四番過堂的川渝“頭孢西林”商標爭奪戰,最終以渝企的勝利告終。昨日,記者從西南商標事務所了解到,經過最高法院再審最終判決,我市榮昌的這家獸藥公司獲得勝出。據悉,這一商標爭奪戰也是全國首例由最高法院開庭審理的商標糾紛案。

            渝企商標被代理商搶走

            本次上演川渝“頭孢西林”爭奪戰的分別是重慶正通藥業有限公司和四川隆昌的華蜀公司。

            據悉,2002年5月,經市農業局批許,重慶正通公司取得了生產銷售“頭孢西林”產品的資格。同年7月,重慶正通公司與四川華蜀公司簽訂協議,授權華蜀公司負責“頭孢西林”在全國的銷售。

            但在取得總經銷權后45天,華蜀公司就將與“頭孢西林”同音的“頭包西靈”搶注為商標,并于2004年1月開始生產自己的“頭包西靈”產品。隨后,該公司以商標侵權為由,將正通公司告上四川省內江中級人民法院。2004年3月19日受理該案的四川內江中級人民法院向正通公司下達了停止生產、銷售該產品的民事裁定書。

            受冤渝企開始維權

            2004年3月4日,重慶正通公司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對方“頭包西靈”商標。

            經過一年的時間,國家商評委裁定認為,華蜀公司作為正通公司的產品經銷商,未經授權,便將與正通公司商標極為近似的爭議商標以自己的名義注冊,違反了《商標法》,遂裁定撤銷華蜀公司“頭包西靈”商標。華蜀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但一中院維持了國家商評委裁定。

            四川華蜀公司遂向北京高院提出了上訴,但出乎意料的是,北京高院二審認為,正通公司與華蜀公司是銷售合作關系,不是委托代理關系,不構成搶注,撤銷了北京一中院和國家商評委的判決。

            全國熱議引最高法院辦案

            面對全國范圍的爭議和疑惑,2007年3月19日最高法院決定提審此案,在5月24日雙方第四次對簿公堂。

            經過最高法院的判決,四川華蜀公司注冊“頭包西靈”商標的行為違反了我國《商標法》15條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遂判決撤銷高院二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據了解,此案件也是全國首例由最高法院開庭審理的商標行政糾紛案件。

          編者按:依據商標審理標準;判定系爭商標申請人是否具有惡意可考慮下列因素:
          ① 系爭商標申請人與馳名商標所有人曾有貿易往來或者合作關系。
          ② 系爭商標申請人與馳名商標所有人共處相同地域或者雙方的商品/服務有相同的銷售渠道和地域范圍。
          ③ 系爭商標申請人與馳名商標所有人曾發生糾紛。
          ④ 系爭商標申請人與馳名商標所有人曾有內部人員往來關系。
          ⑤ 系爭商標申請人注冊后具有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利用馳名商標的聲譽和影響力進行貿易合作,向馳名商標所有人或者他人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使用費或者侵權賠償行為的。
          ⑥   馳名商標具有較強獨創性。
          ⑦ 其他可以認定為惡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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