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11”購物狂歡節剛剛結束,一場涉及“雙十一”的商標糾紛案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京東公司)因不服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京東雙十一”等商標無效的裁定,將其告上法庭,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下稱阿里巴巴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這場被外界稱為“京東VS阿里”的商標大戰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數十位媒體記者與人大代表應邀旁聽庭審,原、被告及第三人圍繞“雙十一”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以及是否會構成近似引起混淆展開了激烈的辯論。有分析人士指出,該案的走向不僅關乎涉案的國內兩大電商巨頭,更將決定“雙十一”商標的最終歸屬,對規范電商平臺對“雙十一”標識的使用產生重要的影響。
申請商標受阻
據了解,京東公司自2013年開始申請注冊了第15566477號、第15566498號、第15566606號“雙11. 雙11及圖”商標,第13543909號“京東雙十一”商標,第15566750號“雙11.雙11上京東及圖”商標(下稱訴爭系列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38類“電視播放”和第41類“教育”等服務上。
阿里巴巴公司從2011年開始申請注冊“雙十一”商標,截至目前,其在第35、38、41等多個商品類別上申請注冊了“雙十一”“雙十一狂歡節”“雙十一網購狂歡節”等商標。2017年7月26日,阿里巴巴公司對訴爭系列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認為訴爭系列商標與其在先注冊的“雙十一”“雙11”等商標(下稱引證商標)構成近似,請求宣告訴爭系列商標無效。
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訴爭系列商標與阿里巴巴公司在先注冊的“雙十一”“雙11”等商標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我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據此裁定訴爭系列商標或無效或在部分服務上無效。
事實上,此次并不是京東公司和阿里巴巴公司的首次短兵相接。早在2014年,阿里巴巴公司曾對外發布通告稱,其已經獲準注冊了“雙十一”商標,天貓就“雙十一”商標享有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其他任何人的使用行為都是商標侵權行為。針對上述通告,京東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發布聲明,稱某電商企業是借法律之名、行壟斷之實。之后,包括京東在內的電商平臺不再使用“雙十一”進行宣傳,京東的“雙十一”活動全稱為“11.11京東全球好物節”。
當庭激烈交鋒
京東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有兩大爭議焦點:一是“雙十一”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二是訴爭系列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是否容易引起消費者混淆。庭審中,原、被告及第三人針對上述焦點問題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原告京東公司訴稱,“雙十一”作為商標使用在本類別服務上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阿里巴巴公司的在先商標缺乏顯著性,訴爭系列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訴爭系列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被訴裁定關于易使消費者誤認為“系列商標”或“源自同一市場主體或具有某種關聯”的認定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綜上,訴爭系列商標的注冊并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阿里巴巴公司認為,原告在實際經營中非法使用“雙十一”標識,使消費者誤認為其與第三人的“雙十一”品牌存在關聯,其行為侵犯了第三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違反了公平誠信的原則,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兩公司之間存在長期激烈的競爭關系,訴爭系列商標的存在會極大破壞阿里巴巴公司“雙十一”品牌通過大量投入獲得的高知名度,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并對市場秩序和阿里巴巴的良好商譽造成嚴重破壞,其主觀上存在明顯“搭便車”的惡意。
庭審結束后,京東公司代理律師李建芳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雙十一’屬于通用名稱,并不具有顯著性。訴爭系列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并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此種商標限制并不利于電商市場公平開放的競爭,不利于市場的發展。希望通過此次司法審判,讓兩家公司能夠有序開展競爭,為今后的市場競爭創造更加公平、有序的環境?!?/p>
阿里巴巴公司相關負責人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雙十一”是其獨創并首先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識,理應受到商標法的保護?!半p十一”是阿里巴巴公司在2009年首次創造出來的,已成為一年一度全社會最大的購物狂歡節?!半p十一”永遠是一個開放的節日,屬于一起努力的全體參與者。阿里巴巴公司從2011年起注冊引證商標是防止被惡意濫用,而從來沒有阻止、限制任何人參與11月11日的購物促銷活動,所有電商也都是“雙十一”的受益者。
影響必將深遠
商標是企業搶占市場的有力武器,也是吸引消費者的金字招牌。有分析人士指出,兩公司的“雙十一”商標之爭,不僅影響涉案的國內兩大電商巨頭,而且對國內其他電商平臺涉“雙11”的宣傳也將產生影響。同時,該案涉及的商標顯著性、通用名稱的判定等問題值得關注。
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判定商標的顯著性?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虎表示:“判斷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時一般考慮三個方面:第一,考查標識與相關商品或者服務之間關系的密切程度,比如將蘋果圖案用于種植販賣的蘋果上面就缺乏顯著性。第二,將標識作為一個整體進行判斷,有時候構成標識的一個或數個要素本身不具有顯著性,但這些要素結合起來就具有顯著性。第三,還要結合相關公眾對標識的認識程度進行判斷?!?/p>
趙虎同時指出,先天具有顯著性的商標在經過長期使用后,由于某種商標指代來源的商品在市場上過于成功、商標所有者對商標使用管理不當等原因,也可能逐漸喪失顯著性,比如阿司匹林。判斷一個商標是否變成通用名稱的時候,主要考慮相關公眾的認識。如果相關公眾已經把某個商標當做通用名稱,那么該商標就失去了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
該案的判決將會對涉案雙方及其他電商平臺產生什么樣的影響呢?趙虎認為,如果京東公司的訴爭系列商標未能獲準注冊,意味著京東公司不能將該系列商標在有關商品和服務種類上使用,如果繼續使用未經注冊的“雙十一”標識,有可能侵犯了他人對于“雙十一”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還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相反,如果該系列商標獲準注冊,同時支持京東公司訴爭系列商標注冊的理由是“雙十一”已經成為通用名稱、起不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那么其他公司也可以使用“雙十一”等標識來宣傳產品和服務。另外,其他公司可能會注冊含“雙十一”的商標。
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本報將繼續關注該案的進展。(本報記者 孫芳華 實習記者 趙瑞科)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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