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權法之國內法院首例博客作品侵權案





國內法院首例博客作品侵權案,博客是近年來發(fā)展迅猛的一種新興網絡傳播形式。博主在完成用戶注冊后,可以自由發(fā)表諸如文字、圖片、音樂等形式的內容這些內容既可以是原創(chuàng)也可以是轉載。博主還可以在博客首頁聲明其他媒體如何使用自己的博客內容。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著作權對于此類案件的相關內容。
我國著名跳水教練于芬就因在博客上“引用”他人文字卻未注明出處而惹上官司,并以敗訴告終。
內蒙古“的哥”李強,是一位業(yè)余體育競技研究愛好者,他在自已的博客“西北風的空間”發(fā)表了《西方理念是科學,東方思想是完教》。后李強發(fā)現(xiàn),國內跳水教練于芬在其博客上發(fā)表的《如何突破難度與穩(wěn)定的瓶頸,繼續(xù)領跑世界跳壇》文章中,整段引用了該文的內容,卻未注明作者和出處。
2010年6月,北京市海淀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于芬的博文已構成對李強博文核心內容的使用,構成侵權。于是判決于芬立即停止使用《西方理念是科學,東方思想是宗教》的文章內容,并登載致歉聲明,賠償李強經濟損失和訴訟合理支出共計1800元。
點評:“的哥”李強訴跳水教練于芬博客侵權案是國內法院首例博客著作權侵權案。該案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評為“2010年度十大知識產權案例”。
其實早在這一官司之前,知名博主羅永浩(老羅)就維護了自己的網絡版權。老羅在新東方任教期間的經典“老羅語錄”在網絡上傳播甚廣,他在博客上明確聲明了任何媒體使用其博客作品的付酬標準(5元/字),并向很多轉載其作品的媒體維權,大都以勝訴告終。
因此,博客盡管發(fā)表自由,但并非法律真空。首先,博主創(chuàng)作的任何博客內容都應該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得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權。除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外,使用他人受版權版保護的作品,都應該征得原作者的許可并支付報酬。其次,博主自己創(chuàng)作的作品受法律保護,除非自己放棄某些權利,比如諸如此類聲明“本博客作品歡迎轉載,但需注明本鏈接”,那就是放棄了進行許可的權利和獲得報酬權。這也說明了著作權是一種私權,除非法律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雙方依法做出的約定都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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