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法關于損害賠償額的范圍和計算(一)





商標法關于損害賠償額的范圍和計算有哪些?損害賠償額的范圍與計算是適用損害賠償責任中最重要的實際問題,它不僅關涉受害人損害的彌補,更是侵犯商標權責任的重要調控機制,損害賠償額的范圍和確定的方法會極大地影響侵犯商標權行為所涉及的相關當事人行為選擇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商標法的相關內容。
以美國知識產權法為例,在美國實施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政策的年代,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曾經是按照侵權產品的全部價值計算的,即使是一輛汽車上僅僅有一塊車窗玻璃是侵權產品,也將按照該輛汽車的整車的價值來計算損害賠償額,這導致美國專利保護強度非常之強,專利損害賠償動輒數億美元,專利律師僅靠一個專利案件收入上億美元的事例屢見不鮮。這種做法固然強化了對專利權人的激勵,但這種向專利權人的過度傾斜也產生了嚴重的負效應,嚴重地鼓勵了專利漁翁、專利訛詐等現象,混亂了經濟秩序。加之專利申請激增、專利質量降低的推波助瀾,專利制度的運行成本進一步提高。這大概也是美國進行專利改革的重要動因之一。美國《2007 專利改革法案》曾大幅度修改其第284 條以限制損害賠償金的數額,提出分配計算法(Apportionment)來計算損害賠償金,將專利權人的權益僅僅限于"專利對現有技術所作出的貢獻",即不將侵權的專利產品的全部市場價值作為賠償金基礎,而僅對該產品中被侵權的專利的部分計算賠償額。當然,由于這一方案對美國國家利益不利,該法案的此項修改最終并未成功。但卻明顯影響了美國專利實踐,盡管法院仍然堅持傳統(tǒng)的按照侵權產品價值計算賠償數額的基本原則,但卻在悄悄地發(fā)生著變化。如 2009 年美國聯邦巡回區(qū)上訴法院在 Lucent v. Gateway案中就否定了按照Outlok 軟件的全部銷售額計算的高達5.61億美元的賠償金。
在商標法中,世界各國均允許侵犯商標權的損害賠償,但是損害賠償額的范圍和計算方法卻各不相同。美國大概是損害賠償范圍最寬的國家,其《蘭哈姆法》第35條規(guī)定,原告有權獲得的損害賠償包括(a)項規(guī)定的普通損害賠償:被告的收益、原告蒙受的損害和訴訟費。請注意,其法律規(guī)定的是"和",這就意味著原告有可能共同獲得這三項賠償;(b)規(guī)定的三倍金額的懲罰性賠償;(c)項規(guī)定的法定賠償額。在損害賠償的計算方面由法官進行估量,法官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日本商標法和我國類似,其《商標法》第38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基本上是侵害者的獲益和受害者的受損兩種計算方法,且兩種賠償不能同時適用。同時,法院在確定損害賠償額時可以考慮侵權人的非故意或重大過失,這意味著法院可以減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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